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82民初4134号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圣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中建六局向龙圣公司支付所拖欠的保修抵押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为544.16元,以上合计35,544.16元。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中建六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龙圣公司与中建六局签订了“凯迪桦甸生物质发电厂水塔填料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中建六局将工程名称为桦甸凯迪生物质发电厂28*30MW工程发包给龙圣公司,合同总价款为700,000元,合同中约定“保修期2年竣工结算时留5%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清”。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XX)吉028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结算协议,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结算,故2021年6月13日保修期已满2年,中建六局仍有35,000元保修抵押金尚未支付。经龙圣公司多次催要,中建六局一直拒付。为保护龙圣公司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建六局辩称,对质保金本金无异议,对龙圣公司所主张的质保金利息不予认可,因质保金付款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利息的主张,中建六局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龙圣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凯迪桦甸生物质发电厂水塔填料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分包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2年竣工结算时留5%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清。经质证,中建六局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关于案涉合同被告并没有签署,也没有委托任何人签署;证据2.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XX)吉028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双方已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结算协议,认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故2021年6月13日保修期已满两年。经质证,中建六局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并没有确认结算的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证据2中显示的该时间是被告与桦甸凯迪公司之间的结算时间,不能以该时间来认定双方间质保金起算的时间起点。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中建六局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3日,中建六局桦甸项目部与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结算协议,载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就合同价款进行了确认。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两年即至2021年6月13日。 本院认为,中建六局凯迪桦甸项目部与龙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龙圣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建六局桦甸项目部与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结算协议亦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作为发包单位,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已满保质期两年,中建六局未举证证明龙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中建六局应按约定返还质保金,逾期未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建六局辩称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龙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判决生效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