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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4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即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此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吉林省桦甸市******物质发电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即桦甸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