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7060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去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206186964XR,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0000元及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诉讼费337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26日、2022年7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支付帐户,其名下唯一银行帐户(户名: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宜兴支行营业部,帐户:×××02)因帐户已关闭,无法冻结。
2、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通过对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案件较多,且各申请执行人债权均未能实现。
7、2022年5月19日,因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2022年7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但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681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96810元及利息等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包 康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海
书 记 员 陈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