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民终6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建国街力红村五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14号白山市房产局*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大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2日以“***与***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