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37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1幢102室。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被告:***,男,汉族,1995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溧阳分公司、***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强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