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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3772号 原告:上海**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镇立新村七组7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上海**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