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闽铭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031-3号 解封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822549584,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建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046069,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563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遂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泰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楚达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