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03民初276号
原告: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徐墩村牛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5432831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大街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337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24元,依法减半收取2512元,由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