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677号
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17492217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
被告:**市军峰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3966763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
被告:**市磊岩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221785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
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军峰商贸有限公司、**市磊岩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