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279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工布江达县,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军民路**安置小区40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36号2**1402。
被告:****岩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2217852N。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紫金宫东500米,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灵宝市紫金宫东500***达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岩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