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1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860449J。
法定代表人:何发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38号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47550U。
法定代表人:刘深潭,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2131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运输合同》中约定,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九州汽摩城项目供应预拌砼。该合同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工程所在地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选择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之规定,应为有效。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按约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王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