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深潭,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发勇,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7民初2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科中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所欠货款2591866.8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355546.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以及案件受理费27535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617854.81元,但因你单位为本院(2019)渝0107执6690号案件被执行人,上述案款被本院(2019)渝0107执6690号案件冻结并提取,本院不能支付给你单位,此外,本院于2020年6月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渝ARS111、渝ARC111车辆,但上述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本院不能处置。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难以继续,应予终结。截止2020年6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591866.88元及截止2020年6月8日资金占用损失423350.15元(2020年6月9日起损失,以2355546.8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为止),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以结案标的核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机动车期限为二年,如到期需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贵刚
审 判 员 汤跃庆
审 判 员 苟涛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邝 飞
书 记 员 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