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40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林路19号6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141393。
法定代表人:何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15号5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8604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镇中心街1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
法定代表人:牟元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孙春发,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涛、重庆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隆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春发以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的委托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在前述指定期限内,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翀
审 判 员  申 秋
审 判 员  谭 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桦
书 记 员  苏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