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认定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白市驿镇太慈村5社的土地上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5年5月20日向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予以履行,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行政处罚][201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佘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