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7执26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860449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4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渝AXX**、渝AXXX**、渝AXX**车辆,但未控制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746036.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4384元,还应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4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