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7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长青路15号5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86044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泰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千秋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TRD6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泰欧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隆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