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

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初字第03985号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男,任段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KA4534号车驾驶人,住靖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靖边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判员杜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