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319号
原告: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韦在高,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秦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济南某某诚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于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