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民终1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淳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名苑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8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预留的地址通过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了传票,送达回证显示传票已经送达成功。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二审开庭,亦未向本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不履行诉讼义务,其行为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艺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