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047号之一
原告:上海阔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建星***园二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阔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阔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阔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阔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