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02民初202号
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北环路国际茶城一期8号楼2层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建星***园二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7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担保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十三里桥美好家园B20号楼”安装视频监控、综合布线、公共广播、会议投影等,承包方式为包材料包安装,付款方式为见票付款,工程质保期为365天。原告按照约定在2020年底前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于2021年8月21日结算对账,被告下欠原告工程余款86730元未支付。此款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故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工程款金额86730元认可,我方会尽快付给原告;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可,是原告方的行为,被告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就信阳市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智能化系统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十三里桥美好生活家园B20号楼,工程内容为信阳市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视频监控、综合布线、公共广播、会议投影、影院、LED系统,承包方式为包材料、包安装,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63000元,总工期为自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40天内,工程质保期为365天,付款方式为见票付款,设备安装完成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剩余5%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被告的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2021年8月20日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17130元,已支付230400元,工程结算可领余款86730元。后经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无果,故依法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提供的《工程合同书》、设备维护明细表、工程领款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问题签订《工程合同书》,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依约完成施工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原、被告双方已就剩余未付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6730元。关于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支付的利息,双方在2021年8月20日已就剩余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其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对于原告请求自2021年8月22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自2021年8月22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媒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8673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673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2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4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