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4520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2元免于交纳。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