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4520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德盈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32元免于交纳。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