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982民初2379号 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预制构件工程款23,2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付款合同款的违约金4,650元;以上两项合计27,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承建的樟树市“**”房产开发项目签订《EPS构件安装协议书》,由原告对该项目所需的EPS构件进行制作安装,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协议要求完成对“**”项目EPS制作、安装施工任务,双方组织了现场验收。2021年12月0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4259247),要求被告支付EPS工程已结算工程量116,250元的80%款项93,000元。被告已经支付该工程款93,000元。现该EPS预制项目早已完成并交付至该项目部使用,但被告未按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工程款(按协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为安装结算总价的95%),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保修期也早已期满,但被告至今尚欠20%的余款23,250元没有支付。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早已交付给被告方使用,但被告却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原告结清工程款,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由于被告不诚信,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本协议约定的争议管辖地为项目所在的,故依法向项目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所述,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公司的企业信息、《EPS安装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证明其上述主张和请求。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故本院对于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庭调查情况及本院的认证结果,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3月,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承建的樟树市“**”房产开发项目签订《EPS构件安装协议书》,由原告对该项目所需的EPS构件进行制作安装,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协议要求完成对“**”项目EPS制作、安装施工任务,双方组织了现场验收。2021年12月0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被告支付EPS工程已结算工程量116,250元的80%款项93,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93,000元。现该EPS预制项目早已完成并交付至该项目部使用,但被告未按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保修期也早已期满,但被告至今尚欠20%的余款23,250元没有支付。原告因此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EPS安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履行了EPS构件制作安装义务,且该工程已验收使用,保修期也早已期满,但被告仅支付了80%工程款93,000元,尚欠20%工程款23,250元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放弃质证。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工程款23250元、违约金4650元,合计27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5元,由被告福建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