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明苑园二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