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明苑园二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