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6民初148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被告: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建星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对被告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福建省永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魏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