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民初3640号
原告: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枣沟头镇永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蒙阴县。
原告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11579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将承揽的济宁市金乡县金司路项目交通划线等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待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截止2016年9月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承揽合同款311579元,并给原告出具书面还款协议一份。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支付50000元、2017年4月6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6日支付7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30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3000元,剩余工程款21157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特具状起诉。
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始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济宁市金乡县金司路项目交通划线等施工工程施工,经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31157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原工程款311579元,现支付***0000元给华瑞公司。大写:贰拾捌万元整,付款方式:2016年中秋节付款一半,十月份付一次,年底结算完毕。经办人:******2016年9月6日。”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支付50000元、2017年4月6日支付10000元、2017年10月6日支付7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30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3000元。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付款。原告按原欠工程款311579元计算,至今尚欠工程款21157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未付,为此原告诉至蒙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此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工程量明细表、银行回单、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足以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11579元,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亦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157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沂市华瑞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2115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时止)
诉讼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