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1179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儒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执行人刘某,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儒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海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