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3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居民。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居民。
被告:商南县宏昌绿色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宝申,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商南县宏昌绿色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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