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3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75613254N。
法定代表人何宝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新广,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3日,住商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商南县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59350861N。
法定代表人徐任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昊顺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南县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大地木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已生效的(2019)陕102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商南县大地木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万元,并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该笔欠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支付办法:2019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5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59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商南县大地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享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商南县城关镇张家岗村商南县工业园区钢构厂房标的物,于2019年4月1日已经出租给第三人刘涛使用,承租期十年,已先行支付两年的租赁费,签订有《工业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内。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承租方刘涛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支付264900元;二、现三方确认自2021年4月1日之后的每年租赁费264900元,由刘涛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直到(2019)陕1023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三、自2019年11月28日起,申请执行人商南昊顺公司对上述标的物拥有完全独立使用权和享有优先受偿权,直至本案偿还清结之日止;四、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商南大地木业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1023执7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进生
审 判 员 曹振勇
审 判 员 何显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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