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权书明与被执行人某某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南执字第00054号
申请人权书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系权书明外甥。
被申请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商南县城关镇南坪路西则。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军政,男,汉族,系商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权书明与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权书明支付人民币146734.3元。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180.3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44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50180.3元,申请人权书明已领取执行款148608.8元,余下执行款1571.5元退回秦源通劳务公司垫付权书明的生活费。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2152元由***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显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