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权书明与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商南执字第00054号
申请人权书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系权书明外甥。
被申请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商南县城关镇南坪路西则。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军政,男,汉族,系商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权书明与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权书明支付人民币146734.3元。被执行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180.3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446元)及迟延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50180.3元,申请人权书明已领取执行款148608.8元,余下执行款1571.5元退回秦源通劳务公司垫付权书明的生活费。迟延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费2152元由***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显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