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新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53327867M。
法定代表人:徐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胜,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8014。
法定代表人:张剑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遵义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2019)黔03民初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宏宇公司上诉称,宏宇公司与远东公司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为2100万元,现宏宇公司已支付1700余万元,仅欠400万元左右,故本案应由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遵义中院(2019)黔03民初52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远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东公司起诉要求宏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004.96433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文件)第二条:“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远东公司诉请的金额已经超过2000万元,且远东公司住所地不在我省辖区之内,故本案依法属于我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遵义市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宏宇公司上诉称其与远东公司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仅为2100万元,现已支付1700余万元,仅欠400万元左右,故本案应由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案件诉讼标的额系根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请金额、而非案件经过实体审理后判决的最终金额确定,故对上诉人宏宇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宏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宏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晓莉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李丽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谢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