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1民初85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8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东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60000元及利息;2.赔偿原告因索要工资款造成的损失10000元;3.被告远东路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远东路桥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了分包施工合同,将平赞高速中建四分部三标段路基防护工程分包给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施工,后被告远东路桥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2019年9月17日,由原告组织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12月23日完工。完工后,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人工工资款欠条一张,合计16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未到庭,未答辩。 远东路桥公司辩称,我公司关于平赞高速中建四分部三标段路基防护工程与***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由***组织工人负责施工。因***施工路段质量不合格,我公司要求***进行修复,***即找到原告进行施工修复,因工程不合格,没有通过验收,工程发包方中建三局因此没有给我公司计量,所以我方也没有收到该标段款项,也就没有给***全部付款。已给***付了七八十万了,至于***把这部分钱怎么处理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主要是针对***的,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东路桥公司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平赞高速项目路基工程)》和补充协议,由被告承建位于井陉县基工程。2018年3月26日,被告远东路桥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将其承建的平赞高速L-4标段路基三标边坡防护、排水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在承建上述工程过程中,因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能达到验收标准,遂找到原告***并由***组织人员进行了修复,并对另外部分未完工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因未能支付工人工资,遂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陉段人工工资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付。 原告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方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被告远东路桥公司则认为工程至今还没有验收合格,所以不应支付工程款,也就不应该支付利息。 原告称完工后被告方欠16000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是山西盂县人,长期到井陉项目部讨要工资,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1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远东路桥公司称其只针对***而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原告请求的损失其不应承担。 庭审中,被告远东路桥公司称其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七八十万元,如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大概还欠***工程款900000元。 对于原告提交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平赞高速项目路基工程)》和补充协议,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远东路桥公司称没有具体核实,不清楚,但认可原告是给被告***干活的。 对于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原告无异议。 被告远东路桥公司认为被告***所承建的挡土墙和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工程技术部工作联系单、现场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工作联系单载明平赞高速公路中建四分部告知远东路桥公司所施工的通道桥右幅3#台位置的挡土墙墙身出现鼓包,墙体出现裂缝,要求修复;现场照片为该挡土墙现状;微信聊天记录载明排水沟被毁现状以及远东路桥公司代理人**要求***修复挡土墙和排水沟,***称是原告干的活。原告对工作联系单和现场照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称***未通知过修复挡土墙和水沟,否认照片上的挡土墙由其施工。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称与其无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平赞高速项目路基工程)》、补充协议、欠条、《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工程技术部工作联系单、现场照片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所承建的工程施工,并由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应予给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未能及时给付,现原告要求给付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追讨欠款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远东路桥公司作为被告***的发包方,虽尚欠被告***部分工程款未付,但其与原告并无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尚未验收合格,而原告也只是受被告***雇佣的施工队而非实际施工人,故原告不能直接向被告远东路桥公司主张权利,而只能依据劳务关系向承包人即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远东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井陉县,邮编:0503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贾 楠 人民陪审员  王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