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6执恢91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68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远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和***的社保工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8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5632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18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6执恢9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