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再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FG××**、陕FD××**车辆两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0××**、陕K5××**车辆两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FM××**、陕KJ××**、陕K9××**车辆三台,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分;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实现申请人债权0元,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再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