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1047号
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美韵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西河乡陕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阳城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8元,减半收取11434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彤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