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93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8万元,违约金68.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240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账户,2021年11月18日冻结执行人***财付通账户,2021年12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2年1月10日共计扣划存款1033541.79元。因***妻子***就账户冻结及房产查封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扣划款有51万元暂未转出给申请执行人,等待执行异议处理结果;3、***坤、**无房产信息;2021年11月12日委托查封***,共有人***位于重庆市××人民大道××4-7-3,建筑面积147.12平方米房产的档案;2021年12月14日查封***位于吉林省××××区江畔人家29号楼1**6层12号,建筑面积99.4平方米的房产的档案;因受异议及疫情影响暂无法处置;4、查询无车辆信息;5、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523541.79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1)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迪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