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甲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财保5号 申请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6254818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7387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共计9099957.2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甲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9099957.2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