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韫达煤矿,住所地:**市**县镇西堡镇。
投资人:**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做出[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做出[2015]***三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1100000元、违约金330000元、***行金、受理费1767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被执行人名下10台车辆档案已被我院查封;6、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7、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张 迪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