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兴运钢管厂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12519号
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兴运钢管厂,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
法定代表人:焦跃祖,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闫政,系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悦,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系该厂员工。
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红军,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兴运钢管厂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兴运钢管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兴运钢管厂承担。
审判长:喜延峰
审判员:马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