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1财保4号
申请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施俊侃。
申请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与被申请人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的SDGXXXXXXX《卖方(买方代理模式)条款与条件协议》等争议仲裁一案期间,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1,753.78元予以冻结。2017年7月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向本院递交了该申请。申请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115,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1,753.78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28.80元,由申请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