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02执48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汾阳巿佳业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汾阳巿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4678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汾阳巿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共同偿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汾阳巿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8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