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某某、某某、*团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05462号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农民。
被告*地虎,男,农民。
被告*团结,男,司机。
委托代理人*拥军,男。
被告*创学,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系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山西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