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05462号
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114号。
被告***,男,农民。
被告*地虎,男,农民。
被告*团结,男,司机。
被告*创学,男,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南端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长城北路。
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榆林市佳县佳芦镇西拐街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榆林公路管理局榆阳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团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交警部门对责任认定尚未确定,导致本案审理过程中缺乏主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