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

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与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与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26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浦民初字第3639号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泉。
原告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与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浦区绿化管理所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