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10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54904612。
法定代表人瞿远静。
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45407127。
法定代表人叶圣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1946664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永嘉县××街道××路××号(沿江小区)6幢的房屋(权证号:××);坐落于永嘉县××街道××路××号的房屋(权证号:浙(2018)永嘉县不动产权第0011523号);坐落于永嘉县××街道××村××组团的土地(土地证号:(2001)0301802);坐落于永嘉县××街道××组××幢××层综合用房11,22,23,24号的房屋(权证号:××、土地证号:(2012)0300540)本院已查封。本院依据(2019)浙0324执1073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移送拍卖。经2019年8月29日、9月20日两次公开挂网拍卖,均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2019年10月18日依法挂网变卖上述房屋。期间,买受人于2019年10月23日以人民币126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扣除执行费21866.64元、案件受理费11159.5元、评估费10000元及相关税费123412.91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受偿1094560.95元。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扣划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0元。截至2020年01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289560.95元。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街道××路××号(沿江小区)6幢的房屋(权证号:××);坐落于永嘉县××街道××路××号的房屋(权证号:浙(2018)永嘉县不动产权第0011523号);坐落于永嘉县××街道××村××组团的土地(土地证号:(2001)0301802),申请人要求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圣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街道××组××幢××层综合用房11,22,23,24号的房屋已拍卖。本案已执行到位1289560.95元。被执行人永嘉县恒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申请人要求暂不予处置,故本院暂不予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1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成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