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4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27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瞿远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郑爽,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新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大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郑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外墙油漆及涂料工程款7282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分别于2009年8月8日及2009年10月8日与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二份《外墙油漆、涂料承包协议书》,对位于上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经济适用房第一、四标段(上塘鹅浦景园),外墙油漆及涂料包工包料,并由乙方垫资施工,工程款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可是,原告从2009年8月8日进场施工,至今还托欠农民工资。故此,原告无奈只好求助于法律。综上所述,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全部工程的外墙油漆和涂料,同时,双方工程量于2018年5月20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至今被告还托欠原告的工程款72820元整,原告曾多少催讨被告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为愿判决。

被告中大建筑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就涉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再次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曾就涉案纠纷于2019年2月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浙0324民初1343号,在该案中原告诉请答辩人支付外墙油漆及涂料工程款195820.69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答辩人达成和解协议以12万元了解双方之间的195820.69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承诺放弃要求答辩人支付两工程剩余工程款的权利,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2万元,原告亦按约向贵院撤诉,至此,被告与原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因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涉嫌虚假诉讼,应依法移送公安。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和解协议,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陈述自己是被骗签字的,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分别于2009年8月8日及2009年10月8日与被告中大建筑公司签订了二份《外墙油漆、涂料承包协议书》,约定对位于永嘉县北城街道三元堂经济适用房第一、四标段(上塘鹅浦景园),外墙油漆及涂料包工包料,由乙方垫资施工,工程款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仍欠原告部分款项,原告***于2019年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中大建筑公司支付外墙油漆及涂料工程款195820.69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被告中大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上塘三元堂经济适用房第一、四标段的外墙油漆及涂料工程款120000元,以了结原告起诉要求的195820.69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5月21日被告中大建筑公司向原告***转账12万元,后原告撤诉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就欠付的工程款195820.69元以12万元了解双方之间的纠纷,该协议明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12万元,该协议约定的被告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纠纷已作了结。原告主张自己被骗签订和解协议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重新起诉被告要求支付7282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群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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