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134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中华路91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瞿远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郑爽,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中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计2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虞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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