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防城港市港口区。
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市壹号公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依法到房产部门、土地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