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干、南宁汉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663号
原告: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施增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南宁汉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18号中天花园b区,现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潘能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汉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5元,撤诉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泽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937.5元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虹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黎倍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