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阁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阁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152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阁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南路49号圣展商务大厦A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宁市阁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阁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执行得执行款7057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文中民二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雪梅